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