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自治县传统村落:
(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等保存较好,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村落;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四)村落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拥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