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经村落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自治县传统村落,设立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