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挖掘村落传统文化,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健康有益的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
(四)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定期巡查制度,保障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