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自治县文物保护部门参与传统村落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财政部门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族、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安监、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