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建筑,是指经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特定时期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亦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的历史建筑。

传统建筑构件是建筑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含梁、柱、门窗,砖、木、石雕件等。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