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建筑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传统建筑。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形状、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并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筑,依法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