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收购,对违法销售的生鲜牛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对销售者和收购者分别处以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二万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