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奶牛养殖第十四条已修改销售奶牛,销售者应当出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从国外、区外引进奶牛应当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