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奶牛养殖第十二条已修改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辖区内的种用、乳用奶牛进行疫病检疫普查;经检疫符合健康条件的奶牛,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奶牛健康证明》;检疫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