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辖区内的种用、乳用奶牛进行疫病检疫普查;经检疫符合健康条件的奶牛,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奶牛健康证明》;检疫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保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