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资源保护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扶持资金;(三)社会捐赠;(四)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