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水务管理机构经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授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