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弃置垃圾、废土、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废污水;(三)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