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