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在引水、截(蓄)水、排水时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口、排水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