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