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