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电梯、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无障碍标识。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