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电梯、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无障碍标识。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