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六条有效老年人随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生活居住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籍迁入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行动不便、患病或者残疾的老年人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