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