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条有效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