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制定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古茶树和古茶树后备资源。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