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一)因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二)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参与扑救的;(三)发生森林火灾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