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