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聘请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护林员有责任劝阻、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本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