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鼓励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将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规定采取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经营模式,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公示流转方案,依法采用入股、承包、转包、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