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族医药的保护与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保护与发展相结合、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民族医药自身规律和特点,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