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