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保护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和资源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