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