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有小型水工程和集体所有水工程,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采取拍卖、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出让或转让;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国有小型水工程、集体水工程实行拍卖或股份制改造的,其资产必须进行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