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涝工程,按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