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