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已废止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