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规划编制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