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