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