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品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果业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