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果业生产基地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范使用商标和其他认证标识,提高果品的知名度。依法取得的标志、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品、本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