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规定,简化果品运输手续,不得擅自扣押或者长时间滞留运输果品的车辆,保障果品运输畅通。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冷链运输,建立完善从产地到市场的冷链运输体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