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果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建立果品生产记录,及时、真实、准确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果树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采摘的日期。

果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并作为有关认证考核的依据。

鼓励果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无公害果品、绿色果品、有机果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