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四章 果品生产第三十条有效果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建立果品生产记录,及时、真实、准确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果树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采摘的日期。果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并作为有关认证考核的依据。鼓励果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无公害果品、绿色果品、有机果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