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果业生产中有害生物进行监测、预警和防控,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果业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制定防治预案,实行统防统治。

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省际、县际间设立检疫站点,对运入或者运出的果品依法进行检疫、处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