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三章 种质资源和种苗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主要果树种子苗木,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果树种子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统一标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