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产、经营主要果树种子苗木,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果树种子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统一标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