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果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农民、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果业协会和果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企业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果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旅游规划相衔接,鼓励在山地、坡地、荒地、滩地、沙地,因地制宜发展果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