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二章 规划指导第十一条有效果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农民、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果业协会和果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企业等社会公众的意见。果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旅游规划相衔接,鼓励在山地、坡地、荒地、滩地、沙地,因地制宜发展果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