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果业发展规划,拟定果业发展指导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果业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地区果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