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