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足本州实际,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