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州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