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