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